16世纪中叶,中国东南沿海走私大盛,当地渔船商客参与牟利,与倭寇、葡萄牙、西班牙殖民者相交织,强烈地冲击了明朝的海禁和朝贡贸易体系。朝贡贸易日趋衰落,贸易制度崩溃,并直接影响国库收入,于是被迫逐渐放松商舶贸易限制,开征市舶税。
明王朝在弘治年间(1488-1505)开始对洪武(1368-1398)、永乐年间(1403-1424)的贡物抽分、定价制度作较大的调整,制定详细则例,形成“弘治新例”。正德(1506-1521)、嘉靖(1522-1566)年间,广东海外贸易蓬勃发展,官府随即对原有贸易体制进行调整,形成了新的运作机制,时称“广中事例”。
“广中事例”的核心内容是对贡舶私货和商舶征税。1509年,对外国商船抽税30%,1517年降为20%,抽分制从此公开确立。不过,并不是所有货物都按20%税率征税。多默·皮列士(Tomé Pires)的《东方志》提到,胡椒的关税为20%,苏木、新加坡木的关税都是50%,其他货物为10%。80
澳门开埠后,广东当局默许葡萄牙人与中国商人的贸易,并按船只吨位征收“船税”,又称“船钞”、“吨位税”(tonnage tax),改征实物税为货币税,征收白银,从而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税收方式,税率一直沿用到清代。
澳门与广州之间的贸易,主要通过“澳票”制度——广东官府给去澳门的中国商人发放特许证,即“澳票”。领有澳票,就有了赴澳门贸易的资格。通过“澳票”制度,广州与澳门建立了新型的贸易伙伴关系,官府无须允许外国人来访广州,也无须让中国人离开本国,便可坐享对外贸易的利益。广东贸易形成广州—澳门“二元中心”结构。
法国人裴化行(H. Bernard)曾记载:1555年,中葡间贸易的商业利润被原籍属于广州、徽州(安徽)、泉州(福建)三地的13家商号垄断着。81 西班牙传教士则记载说,当时的13家商行(馆),广东人开的有5家,泉州人5家,徽州人3家,可见当时中国对外贸易已有集中于广州为出入口中心之势。
1578年以后,广州举办春夏两季“交易会”,春季在1月份开始,夏季在6月份开始,每次交易为2-4个月。贸易带有明显的国际性、季节性,规模大,周期长,进出口商品结构也比较复杂,贸易地域更远及欧美。
“广中事例”的确立,不仅为广东建立了一套与贸易转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而且为国内海外贸易管理提供了制度参考。广州成为明中后期“中国第一大港”,澳门则是惟一允许外国人居留贸易的港口,大批中外商人前来互市。
广东在对外贸易中获利丰厚。官府抽分所得的椒木、铜鼓、戒指、宝石等外来货物“溢于库市”,平民“承令博买,多致富”,也能沾点利益。82 嘉靖年间(1522-1566),澳门税收每年都有约三四万两输入官库。83 1529年,广东巡抚林富曾把海外贸易的好处归结为四点:供御用,充军饷,增加官库收入,资民买卖。
明代浙江、福建由于倭寇、海盗频繁发作,海防紧张,长期禁止沿海民众下海贸易。直到1567年,明穆宗(1567-1572年在位)用高拱(1512-1578)、张居正(1525-1582)之策,在内政外交上作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同意福建巡抚涂泽民之请,解除“贩夷之律”,准许漳州、泉州商民由月港出洋贸易。
“月港税饷”包括以下四项:
引税:船引是官府发放给海商出海贸易的许可证,始于1536年的“船符制”;
水饷:“以船广狭为准,其饷出于船商”,实际就是广州贸易丈量所征之船税;
陆饷:征收“以货多寡,计值征输,其饷出于铺商”;
加增饷:漳州对马尼拉贸易,除了输入白银外,并没有太多其他商货,所以月港对经营马尼拉生意的商船加征特别税,名“加增饷”。
明后期福建月港崛起,成为福建乃至东南沿海出海贸易的重要商港,为福建地方军饷以及财政开辟了大笔可靠来源。1575年开征引税时,岁额6000两。1576-1583年,税收累增至2万余两。1594年,税饷达2.9万余两。84 月港的兴起也为漳泉商民提供了一条合法的出海贸易渠道。明后期,福建商民正是利用这一政策大规模出海经商,移居南洋、日本各国,不仅在华人势力中一枝独秀,也是南海贸易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