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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中国—英国友好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国关于互换大使的联合公报


(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政府一致确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将本国派驻对方首都的外交代表由代办升格为大使。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的立场,决定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撤销其在台湾的官方代表机构。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联合王国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欣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它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它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1985年6月30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国联合声明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首相托尼·布莱尔1998年10 月7 日上午在北京举行了会谈。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发表联合声明如下:


    中英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世界上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和责任。两国将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包括在联合国框架内加强合作,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两国政府对近年来,特别是香港顺利交接后,双边关系的积极发展表示欢迎。双方认为,现在正是揭开中国与英国关系新篇章的良好时机。双方同意拓展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领域的联系。在此情况下,双方同意江泽民主席于1999 年下半年应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的邀请,对英国进行国事访问。双方指出,1984 年的联合声明和1997 年香港的顺利交接是历史性的成就。香港问题的和平解决,值得两国人民,尤其是香港人民为之骄傲。双方重申,遵循联合声明和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原则,香港就一定能保持繁荣和稳定。

 

   双方指出,中英两国不断发展的经贸关系不仅对双方有利,而且可以促进全面合作与理解。双方一致认为需要进一步促进商贸活动,改善市场准入,为双方的经贸关系注入新的活力,使之与两国经济的优势和需求相符合。双方同意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双边贸易和投资。双方满意地注意到英国重新组建中英贸易协会并持续在华进行大量投资。双方重申将继续努力使中国在加强世界贸易体制和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条件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方同意将探讨具体合作的途径。


     双方注意到世界各国经济和金融结构的相互依存性正日益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加强两国的财金对话机制,就战略性的经济和金融问题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并促进关于这些问题的更广泛的地区和全球性讨论,以确保发展所需的稳定环境。


    双方认识到两国社会和经济背景不同,但都致力于迎接现代化带来的不断挑战。双方将通过扩大发展合作项目,加强两国在以下领域的合作:国有企业的发展和体制改革;为失业工人提供培训和创造小企业就业机会;提供包括监管在内的金融方面培训;消除贫困和促进内陆省份的发展。


    双方注意到,保护本国和全球环境,特别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双方一致认为,发达国家有责任在这一领域作出表率。同时,人们赞赏地注意到,中国正在加强努力迎接其面临的环境挑战。中英两国还对更多的地方环境问题,特别是水资源问题表示关心。双方同意加强环境合作。这将包括科学交流以及非正式对话等实际合作。双方同意,英国作为伙伴国将与中国进行特别密切的合作。未来中英在环境问题上的合作将在1998 年6 月签定的《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双方将加强和扩大政治和军事对话。除了每年举行高官会谈外,双方还将执行包含部长级互访在内的高级军事访问计划。


    双方欢迎中英警方实际交流的发展,这些交流有助于维护正义,保护受害者。中英将加强合作,打击国际犯罪。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中英两国人民交往的广度和频率正不断扩大和增加。双方将着重增加议会、学术、科学和专业交流。


    双方相信,由两国政府首脑启动的“中英论坛”在为中英非政府高层接触提供一个明确的中心和确保这些接触的增多对双边总体关系产生积极影响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双方注意到,文化和艺术交流有助于增进中英两国之间的了解和相知,并为双方的合作营造一个积极的氛围。双方欢迎“?98英国在中国”活动,这一活动促进了文化和商业活动的开展。双方将探寻进一步扩大两国上述交流与合作的方式和途径。双方欢迎中英体育部门为开展实际合作而签定的议定书。双方注意到体育交流对于构筑两国特别是两国年青人之间的桥梁具有的价值。


    双方欢迎近年来亚欧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中欧建立的面向21世纪的长期稳定的建设性伙伴关系。亚欧和中欧之间建立平等互利的友好关系不仅符合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认为加强双边政治磋商,其中包括人权对话,有助于增进彼此了解。双方欢迎中国与欧盟恢复人权对话及中国与英国于1997 年开始的人权对话。尽管仍存在分歧,但双方注意到迄今在上述进程中取得的成果,这些成果既包括实际进展,也包括相互了解的加强。双方同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和开展司法交流与合作。


    双方强调对不扩散的承诺,并表示完全支持安理会1172 号决议。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物武器公约》和《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将继续致力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并将为此加强双边及国际合作;双方愿继续努力使《全面禁核试条约》得到普遍加入和切实遵守;双方都支持加强《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努力,均表示反对外层空间武器化。


    双方同意,上述声明应成为增强全面的中英伙伴关系的框架。双方期待着充分扩大这一伙伴关系所提供的契机,共同努力,迎接共同面临的新世纪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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