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后首起中美反倾销案
2003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最终裁决听证会,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应诉企业出口美国的轴承产品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随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53家生产出口球轴承企业相继收到了来自美国方面的正式确认信息。至此,历时14个月之久的入世后首起中美反倾销案以中国应诉企业全面获胜而结案。
1. 美方申诉
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认为中国球轴承在美国市场以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对相同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要求对中国销往美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这是中国入世后遭遇的首起反倾销大案,涉案金额高达3亿多美元,影响到28个省、市、自治区的274家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公司,其中江苏、浙江、上海一带的涉案企业尤为众多。一旦败诉,球轴承企业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将可能荡然无存。更为严峻的是,欧盟等国家通常会在美国判决之后,参照其反倾销税率对中国产品发动同样的调查。
2. 积极应诉
2002年2月28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紧急召集轴承行业80多家骨干企业商议对策。会上,各企业代表一致认为应赴美正面应诉。会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派出精干力量迅速飞赴美国,选聘应诉律师,拜会美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约见美国生产商、进口商,为下面应诉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面对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的倾销指控,中方应诉代表据理抗辩,陈述了中国出口球轴承没有造成美国产业损害的3条主要理由:
1. 美国轴承行业不景气的根本原因是“9·11”以后美国经济萧条、市场疲软,由此带来用户对球轴承需求量的锐减,与进口中国球轴承没有太大的关系;
2. 无论是生产技术还是产品档次,中国生产的球轴承与美国本土生产的产品的距离还相当大,对美国相关产业无法构成实质性的冲击;
3. 美国轴承主要采用英制式,中国则基本上是美国企业不生产的公制式轴承。在这一系列证据面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不得不在初裁判决书中承认“本次调查的初裁阶段有很多证据
显示,受调查产品有可能未对美国内行业造成损害”。在历次反倾销应诉中,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是中方胜诉的关键一环。为证明中国企业的出口活动完全是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并无政府干预色彩,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应诉企业做了详尽、细致的工作:一方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作为附件提交上去,以此证明中国法律保证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另一方面,通过提交各种贸易往来的文书和公司企业章程,来证明企业进行合同谈判和确定售价方面的独立性和人事任免上的独立性。最终美国商务部接受了中方提交的答卷和材料,肯定了中方的“市场经济国

万向集团淮南工厂
3. 美国商务部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2002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初裁结果:三家抽样企业,“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2.50%和2.32%;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41%;其他所有未应诉的中国企业税率为59.3%。
2002年底,美国商务部派官员来中国,对“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2003年2月27日,美国方面公告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8.33%、7.22%和0.59%;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7.80%;其他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仍为59.3%。
4. 听证会获胜
尽管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中国球轴承企业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只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不构成损害,倾销指控仍不能成立。因此,继续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损害调查已成为本案取胜的最后机会和唯一出路。
2003年3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中国出口球轴承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应诉企业带着最新的数据报告、证据材料赶往华盛顿。听证会上,中方律师在深入阐述初裁阶段观点的基础上,亮出了几大崭新的论点和证据:
(1)美方称中方出口轴承3亿美元的事实不符,经在美方口岸登记取证,出口数额仅1亿美元;
(2)根据美国2002年最新企业年报显示,美国几大轴承巨头的销售和利润在增长,资金状况良好,没有任何产业受损的迹象;
中方出口美国的轴承是用于农机和修配,不影响美国企业高、精产品的销售;
中方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原材料价格与美方有着巨大的差距,并非低于成本价格抢占美方市场。
2003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了仲裁听证会,四名听证官员一致认定中国出口的球轴承没有使美国产业遭到实质性损害,中国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中国产品可以继续以正常关税出口。至此,入世后首起中美反倾销大案最终以“零损害”方式结案。
针对本次应诉过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认为: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全体应诉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大部分企业都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国际诉讼,充分体现了中国轴承企业优秀的整体素质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积极应诉才是面对反倾销的唯一出路。
本着“谁应诉,谁受益”的方针,所有参加应诉的企业在美国市场将享受正常关税,不必额外支付反倾销税。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另有200多家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美方将对其征收59.3%的反倾销税,这些企业可能将因此而痛失美国市场。
二、纺织品贸易争端
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统计,2002—2004年,中国“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类商品出口额从578.6亿美元增长至887.7亿美元,增长53%;2005年1—10月,中国纺织品出口为891.8亿美元,已经超过2004年全年出口总额。良好的基础设施、与发达国家采购商之间长期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巩固了中国纺织服装工业的优势。
正由于竞争力强大,中国纺织服装工业在“后配额时代”第一年就沦为美欧特保措施的打击对象,以至于美欧对华纺织品特保争端成为20余年来中国社会反响最大的贸易争端。
1. 美、欧挑起纺织品特保争端
2004年10月下旬以来,美、欧陆续对中国纺织品采取了取消普惠制待遇等一系列措施,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还于10月决定对中国袜类商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尽管中国政府本着减少摩擦、促进合作的精神主动对纺织服装产品酝酿并采取了开征纺织品出口税等一系列自律措施,但中国的顾全大局之举并未得到美欧保护主义利益集团的理解和尊重,他们反而步步进逼,挑起了纺织品特保争端。
2005年4月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生产的棉织衬衫及上衣、棉质长裤、棉质和人造纤维内衣3大类出口纺织品发起为期90天的特保调查;4月6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对华纺织品保障措施指南》。随后,欧美接连出手,纺织品特保争端节节升级。
4月25日,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9种纺织品启动特别保障措施调查;4月2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考虑提高7种中国产服装和纺织品进口关税税率的新请求;5月13日、18日,美国两度决定对7类中国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5月20日,中国政府宣布,将从6月1日起对已经征收出口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39项8位税目产品下的74种纺织品大幅度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其中多数纺织品税率增加到原来的5倍;同时对亚麻单纱开征出口税。提升出口税幅度之大、覆盖面之广,国内外为之震动。
5月23日,欧盟纺织品委员会同意对由中国进口的T恤和亚麻纱启动“紧急特保”程序;27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正式启动了对这两类纺织品的“紧急特保”程序。
美、欧纺织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把中国纺织服装产业和中国政府逼到了墙角,终于激起了强烈反应。5月30日,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2005年1月1日开始征收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78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原定于2005年6月1日提高或降低出口关税的相关产品同时取消,并取消对亚麻单纱(税则号列53061000)征收出口关税。

2005年6月11日,中国与欧盟在上海就未来三年
中国对欧盟纺织品出口的增长达成了协议
2. 通过谈判消除分歧
在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上,欧盟方面表现出了较多的解决问题的诚意,与欧盟的谈判较快就取得了突破。2005年6月11日凌晨,经过长达10个小时的马拉松谈判,中国、欧盟贸易代表团于上海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备忘录》,2005年中欧纺织品贸易特保争端圆满解决。尽管表面上中国对欧纺织品出口增幅并不大,但通过确定对中国有利的“合理基数”计算方法,中国在这份《备忘录》中为中国企业赢得了相当多的实惠。中美谈判比中欧谈判艰难许多。从2005年6月17日以视频方式正式启动第一轮纺织品磋商开始,中美双方足足经过7轮谈判方才尘埃落地,其间几度峰回路转。11月8日,薄熙来与美国贸易代表波特曼在伦敦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中美纺织品争端终于圆满解决。根据这份协议,中方在协议覆盖面、基数、增长率三大原则问题上维持住了立场,谈判结果对我方可称圆满。此外,协议规定,对协议外产品,美方将克制使用242条款;美国对协议签署日之前因242条款设限个案造成的卡关货物立即放行,不计入协议量;这两项规定都是对中国有利的。


2005年11月8日,中国商务部部长薄
熙来同美国贸易代表波特曼分别代表中美
两国政府签署《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
谅解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