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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中国
 
  从“复关”到入世
  中国入世的承诺及进展
  入世后中国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
  附录一 中国入世文件资料
   附录二 WTO首次对华贸易政策审议中国政府的政策声明
  附录三 2005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数据
 
中国争取“复关”的历程

  关贸总协定(GATT)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它一直扮演国际社会经贸协调者的角色,其主要目的是协调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加强世界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作为总协定缔约方,中国和关贸总协定可谓是颇有历史渊源,但是,与此不符的是,整个“复关”的历程却充满艰辛。    

 

  一、关贸总协定的发展历程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GATT)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和组织。二次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严重萧条,国际贸易秩序混乱,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44个国家参加)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支撑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来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召开一次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并成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着手起草国际贸易组织章程。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筹委会会议同意将正在起草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涉及关税与贸易的条款抽取出来,使之成为一个单独的协定,并把它命名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份“临时适用”议定书。它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根据该文件成立了相应机构,其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国最后发展到130多个。其成员分为三个层次,即缔约方国家、事实上适用关贸总协定国家和观察员国家。关贸总协定从1947年至1994年共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据不完全统计,前7轮谈判中达成关税减让的商品就近10万种。1993年12月15日,第8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取得更为重大的进展,代表批准了一份“最后文件”。文件规定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关贸总协定的临时机构,同时对几千种产品的关税进行了削减,并把全球贸易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农产品和服务业。1994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128个缔约方在日内瓦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告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使命完结。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从1995年1月1日起,由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取代关贸总协定。

 

位于日内瓦莱蒙湖畔的WTO总部大楼

 

  二、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原则
  关贸总协定(GATT)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MFN)规则、关税消减和约束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除关税以外其他保护措施的禁止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相对于这些中心规则,在GATT(1994)中主要保留的两项主要例外情况是:关于区域贸易安排条款和关于对保护国际收支的限制条款。


  最惠国原则
  最惠国原则是GATT全部规则的基础。在GATT第一条中声明:如果一个GATT(现在的WTO)的缔约方给予另外一个国家最惠国待遇(诸如一项对特定产品的进口可支付关税的消减),那么,这个缔约方必须立刻无条件的给予所有缔约方的进口产品同样的待遇。换句话说,所有的GATT/WTO成员有权得到任何成员给予的最惠国待遇,反过来讲,就是说他们有权不被歧视。这种最惠国或者说非歧视义务适用于任何一种与进口和出口有关的关税和费用,以及国内的各种税费,并适用于施用这些关税、税费的所有规则。

 

  自由贸易区成员互相对进口产品给予最惠国待遇;以及1979所作的一个决定,允许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或者发展中国家间互相给予优惠待遇。关税消减和约束原则第二项核心原则是成员必须履行他们所声明的将对特定种类的进口货物施用不超过最高上限水平的进口关税、或者其他费用、或者限制的承诺。这些承诺或约束可能最初来自双边协议,例如在这种协议中有关政府同意另一国政府的请求,减少某种产品的进口关税。此种承诺随后被记录在国家的减让时间表中,根据“总协定”第二条款的规定,此种承诺即成为GATT规则下其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又根据最惠国规则,此种承诺适用于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


  “总协定”第二条的条款,结合第二十八条有关修改时间表的技术规则,为多数发达国家参加持续多轮的GATT磋商来消减其国家的关税,并为在逐渐增加限制的时间表中约束他们的决定提供了基础。国民待遇原则在GATT中第三条的国民待遇原则同样是最重要的基本规则。它是对最惠国规则的补充。“总协定”第一条通过要求最惠国待遇,将一个国家所有贸易伙伴的产品置于平等的条件下,而国民待遇原则则是将这些产品置于与进口国本国的产品同样的条件下。那就是说,一旦进口产品通过了一个国家的边境线(此时已经支付了所需的任何一种关税),那么,他们必须受到不低于这个国家国内产品的待遇。对此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费用不得高于此国家的国内产品。相关法律和规章对此产品的销售、购买、运输、分销和使用的影响与支持程度不得少于本国同类产品。


  优惠关税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只能通过边境措施对一种产品的国内供应商给予保护。GATT规则依然坚持这样的目的,即尽可能限制即便是边境保护措施,代之以进口关税这一单一的手段。“总协定”第十一条规定,通常禁止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但本条和其他一些条款声明了针对此种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国内产业受到受补贴的或倾销的进口产品的威胁,那么允许采取某种形式的保护(通常以关税的形式),但是这种保护也要受乌拉圭回合协议的调控。

 

  三、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历史渊源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原始缔约国之一,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参与了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并签字,这一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1950年3月,关贸总协定生效后不久,台湾当局宣布退出总协定,这一行为是非法的。因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以后,台湾当局便无权代表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许多国际条约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根据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个国家政府的更替不应影响该国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和享受的国际条约的权利。

 

1948年的春天,中国国民政府在《关贸总协定议定书》上签字,5月21日,中国正式成为它的创始缔约国


  197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成员按照联合国有关决议将蒋介石的代表驱逐了出去。这实际上为中国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合法地位奠定了基础。但由于面临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国直到1980年才重新开始与关贸总协定进行接触。


  1981年,中国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主持的第3个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谈判会议,并于1984年1月成为该委员会的正式成员。1982年11月,在不损害中国缔约方地位的前提下,中国首次派代表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第38届缔约方大会。


  1986年7月11日,中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大使钱嘉东照会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正式提出了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申请,同时阐明了中国恢复缔约方地位的原则立场。同年9月,中国成为“乌拉圭回合”的全面参加方之一。1987年2月中国向关贸总协定递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1987年6月关贸总协定“中国的缔约方地位工作组”成立,瑞士大使席拉德担任主席。在随后的工作组会议中,中国代表就中国的经贸制度向各国进行了书面与口头的答疑。


  1987年10月,一个受命审查中国候选资格的工作小组在关贸总协定的日内瓦总部举行第1次会议。从1987年10月到1992年2月,中国政府先后10次派团参加GATT中国工作组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提交中国贸易制度备忘录并相继回答了缔约方提出的近2000个问题。


  1990年1月,关贸总协定中国问题小组再次审议中国恢复缔约方地位的要求,并完成了对中国外贸制度所做的评估。但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工作进展十分缓慢。


  1992年2月,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会议开始进入到有关中国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阶段。1992年10月,在第11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佟志广首次正式阐述了中国寻求一项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议定书的原则立场。在以后的几次工作组会议中,谈判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进展。

 

  1994年8月31日,中国正式散发了长达10余页的最后一揽子方案,成为以后谈判的基础。1994年9月至11月,中国与大多数缔约方进行了关税与非关税减让谈判,就大多数问题取得了一致。1994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结束的中国工作组第19次会议上,由于美国等国家拒不面对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要价过高,会议未能就实质性谈判达成协议,中国最终未能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加入关贸总协定(这个日子是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后期限)。1995年之后,中国继续与世贸组织各成员进行磋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中国的“复关”也随之变成了入世,关于入世的谈判同样充满了曲折和艰难。

 

  四、中国申请“复关”的历程
  随着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迫切需要一个更加开放宽松的国际、国内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逐步恢复了与总协定的联系,并参加了总协定主持下的“多种纤维协定”。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向总协定提出申请,要求恢复中国的缔约国地位。自中国政府向总协定正式提交申请后,中国和总协定双方都采取了相应的步骤。1987年3月关贸总协定成立了“中国工作组”,开始中国的“复关”谈判。

 

  1. 1986年7月中国提出“复关”的三项原则
  1986年7月11日,中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大使钱嘉东照会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正式提出了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申请,同时提出了中国恢复缔约方地位的3个原则:


  (1) 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席位,而非重新加入;

  
  (2) 以关税减让为承诺条件,而非承担具体进口任务;


  (3) 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在恢复谈判问题上,中国政府又提出了3条具体要求:


  (1) 根据关贸总协定原则,美国应给予中国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2)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4部分和东京回合授权条款所确立的法律基础,中国应在发达国家缔约方中享受普惠制待遇;


  (3) 根据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欧共体应取消对中国的歧视限制。


  2. 中国申请“复关”的国际、国内背景
  1986年7月中国提出“复关”的国际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并存。随着全球政治态势的改变以及世界贸易的持续发展,各国经济间的往来增多,相互渗透加深,各国经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相互依赖;地球村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也逐渐明显。与此同时,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势头也越来越猛。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区域集团越来越多,各种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也相继出现。虽然这些区域集团也声明对外开放,但区域集团总是以内部优惠为特点的,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区域集团资源向内集中的结果必然会给非集团国家在利用资源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处于亚太地区,虽然这一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的步伐近年来明显加快,但中国当时仍处于任何集团组织之外,这一状况增加了中国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其他资源的难度。因此,中国必须积极主动地参加亚太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并且应努力争取早日重返关贸总协定。


  第二,世界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并存。
  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后,一直致力于使世界贸易自由化。虽然这一机构40多年来在削减关税和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是到了后期,贸易保护主义仍时有抬头,各种各样的贸易战此起彼伏。当时的世界出现了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并存的局面。为了更好地同贸易保护主义作斗争,为了中国同其他贸易对象之间的贸易纠纷能得到合理而公正的解决,为了使中国能够获得无条件多边最惠国待遇和普惠制待遇,为了使中国产品能够公平地进入国际市场,更为了中国能够得到一个良好而稳定的经济贸易环境,中国当时作出了早日重返关贸总协定的重要决策。


  第三,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国际分工发展迅速。
  在高科技的推动下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以信息工业为代表的朝阳工业迅速崛起,在它们的带动下,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开始了产业结构的升级。经济结构的变化使得国际分工日益加深。一个多层次的、跨地区的、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相交叉的国际分工模式已初具规模。当时世界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分工发展的特点是:以美国、日本、德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集中力量发展高科技产业,特别是信息工业和服务业,它们在这些领域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这些发达国家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将一些制造业和一些劳动密集性型产业转移到以亚洲四小龙为代表的一些新兴工业国;随着亚洲四小龙的崛起,这些新兴工业国在经济起飞的同时,劳动力成本也随之上升,因此它们也相继进入产业结构调整阶段,于是在它们进行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也开始将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泰国、马来西亚等国转移,并开始对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因为政治等原因,中国错过了第一次调整和转移,但是再不能错过第二次机会。当时中国面临着同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的竞争,争夺的对象主要是两个层次转移的产业和资金,也就是吸收先进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和吸引投资。这里所说的投资很大一部分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引进先进技术和吸引外商投资方面成就巨大,但是,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形势的变化,对技术和资金的争夺会更加激烈;当时,中国面对的是机遇也是挑战,再次错过机遇后果不堪设想。利用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宝贵时机,更加深入和广泛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合作,把中国的企业推向国际市场,使中国的经贸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将使中国经济的发展纳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无疑是中国经济起飞的必由之路。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如果继续呆在“关”外,就得不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合作及贸易交换的好处,也无法在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上找到一个有利的位置,而将最终将失去这次宝贵的机遇。这是中国必须重返关贸总协定的又一原因。


  1986年,在中国申请“复关”的时候,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十几年来以将近10%的高速度增长,综合国力大增。中国国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中国申请“复关”的国内背景。

 

  首先,改变了过去那种单一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全民、集体、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等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到1990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全民工业占54.5%、集体占35.7%,个体、私营、“三资”企业占9.8%;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全民占39.3%、集体占31.9%,合营、个体和私营占28.8%。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大大解放了生产力。


  其次,企业改革经过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直到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随着第一轮承包的完成,95%的全民企业又签订了新一轮承包合同。随着企业法和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等一系列政策出台,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出现了转机,上海等地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已开始摹拟“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建立和试点已全面推开。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它为企业转变机制和把国营大中型企业推向市场找到了一条出路。


  再次,经过简政放权、政企分开等多项改革,中国终于开始了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这意味着国营大中型企业将被彻底松绑,多年来企业成为政府部门附属物的状况已彻底改变,政府不再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将职能转变为进行宏观调控和为企业提供服务。中国的企业已开始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为走向世界市场参与竞争开辟了道路。


  第四,商品流通领域进行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流通体制改革。已建立日用工业品贸易中心800多家,工业小商品市场3000多个;要素市场也迅速发展起来,大型生产资料贸易中心400多家,钢材市场200多家;在70个城市开办了证券交易网点500多个,并在上海和深圳建立了股票交易所;建立了90多个外汇调剂市场,双重汇率的困扰已逐渐消失。此外,房地产市场、劳务市场和技术市场也迅速崛起。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也为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等一系列原则在中国的贯彻创造了条件。

 

  第五,价格改革的稳步推进,价格改革的完成已经为期不远了。单一的国家定价已改为国家牌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并存,价格体系中的双轨制正在向单轨制过渡,越来越多的商品价格被放开。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已占84%;在农产品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已占52%,工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中市场调节的比重已达37%。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为中国加入关贸总协定清除了一个重要障碍。


  第六,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一个以经济杠杆为主宏观调控体制已初步建立起来。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工业产品品种由1979年的120种减少到60种左右,国家统配物资由256种减少到27种,商业部门计划管理的商品由188种减少到24种;取消了统一调拨和统购统销制度,引入了市场机制;生产建设投资已由单纯国家投资转变为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等多元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也由主要靠财政拨款转变为主要靠银行贷款以及集资股份和引进外资等多样化筹资方式。过去的单一税制已改为复合税制并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的两级银行体制。新的宏观调控体制逐步建立,为中国经济走向良性循环奠定了基础。


  第七,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逐步推开的开放新格局。随着上海浦东的开放以及长江流域和部分内地省市的陆续开放,全方位的开放态势已经出现。对外开放是中国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必要条件。


  第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有了新进展。全国已有5200万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和1400万合同制工人参加了养老险,全国有2227个市县实行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也初步建立起来。与此同时,住房制度的改革已形成大气候。全国住房政策整体改革出台的有12个城市、13个县,还有300多个城市进行了单项住房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解决了后顾之忧。

 

  第九,中国的外贸体制几经改革发生了重大变化,已有大部分与关贸总协定的原则相符,剩下不符合的部分中国正在加速改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是惊人的,1980年到1991年中国进出口总值增长356%。其中,85%的对外贸易是同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做的。


  3. 中国“复关”未成功的主要障碍
  和中国一起申请加入总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在内共有28个,但中国的情况不同于其他申请者,这是因为中国不仅原是总协定创始缔约方(要求恢复在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不是重新加入),而且全面参与了“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谈判,并签署了“最后文件”。另外,中国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贸易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日益向成熟的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已基本上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中国履行总协定义务的能力大大增强。这说明中国早日“复关”的愿望是真诚的,完成中国复关谈判的主客观条件已成熟,所以说中国政府在1994年11月作出年底必须结束中国“复关”实质性谈判的重大决定,在当时的确是合情合理、顺理成章的。但由于个别缔约方无视中国国内为“复关”超前进行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和中国代表团在过去13年所作出的种种努力,脱离中国经济发展实际水平,漫天要价,蓄意阻挠,致使总协定第19次中国工作组会议未能就结束中国复关实质性谈判作出决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国“复关”的口号也随之而改为入世。


  尽管中国为早日“复关”作了相当的努力,但由于障碍重重,直到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关贸总协定结束也未能如愿。从“复关”和入世的艰难过程来看,其主要障碍如下:


  第一,中国“复关”未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历史因素。


  由于中国是“复关”,不是重新加入,这意味着中国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而任何缔约方都不得援引第35条规定拒绝与中国建立缔约国之间相互适用总协定的关系,使议定书无追溯效力。对于在中国中止缔约方活动期间遗留下来的中国与其他缔约方之间的相互权利,缔约双方必须予以放弃,互不追究,从而达到通过其他途径难以达到的保护本国各类产业的目的。


  由于总协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各成员组成的国际组织,而更具有契约性,所有入关都要签订“入关议定书”,然后通过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缔约方,这样就涉及到各缔约方的切身利益。不少国家一方面怕中国搭便车,加入总协定后利用最惠国待遇获得好处却使它们得不到回报;另一方面也想乘中国加入之机,捞些实惠,从而更大程度地进入中国具有潜力的大市场。这样就势必加大了“复关”的难度。

 
  第二,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为标准建立的,推祟贸易自由化。总协定关于“非市场经济”的若干法律规定,对社会主义国家单有规定。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无法律依据,这就成为许多国家限制中国“复关”的借口,成为中国复关的一个重要障碍。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复关”,实质上是争取享受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及特殊待遇。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则认为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和经济大国,不同意中方的这一要求。如果不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复关”则意味着中国需要更进一步开放市场,并且失去经济调整的时机,这是中国所不能承受的,也是不能接受的苛刻条件。


  第三,从中国的外贸体制和整体经济体制来看,与总协定的要求仍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障碍。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仅仅是起步,市场经济原则在诸多经济领域尚未成为基本原则。外贸体制虽经改革,但仍存在计划经济的方式。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关税在外贸制度中应起重要作用,即主要依靠关税来调节进口,尽量减少其他保护措施。总协定认为中国仍然重复使用多种贸易限制措施,如进口计划、进口许可证、外贸经营权、透明度问题、政策统一性及实质上的出口补贴等,因此,他们要求中国继续进行外贸体制改革,以适应总协定的要求。另外,台湾地区要求加入总协定,使中国“复关”问题增加了复杂性。

 

  台湾当局早于1990年初提出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地区加入关贸总协定。西方国家出于政治和经济贸易上的利益需要,对台湾提出的要求反应积极,认为从台湾经济结构和贸易规模看,适合于作为独立关税区加入总协定。但这一要求由于遭到中国的坚决反对,于1992年9月关贸理事会达成了“中先台后”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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