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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首次会晤

联合声明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贸部长(以下简称“部长们”),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2001年9月14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于2002年5月28日至29日在上海举行了首次会晤,并通过联合声明如下:

    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应成为上海合作组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深化成员国间的睦邻友好关系,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巩固本地区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此同时,资源禀赋、现有市场潜力、各国在发挥经济互补性以及快速发展本国经济方面的意愿等因素,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创造了条件。

    部长们确认,现阶段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区域经济合作的任务是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

    部长们强调,各方将努力实现《备忘录》中确定的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部长们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和目标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的议定书》,宣布正式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会晤机制。部长会晤机制应确保各种形式合作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就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推动经济技术合作和相互投资开展谈判。部长会晤机制框架内将成立高官委员会,负责落实部长会晤期间达成的决议。将根据需要成立优先合作领域的专业工作组。

    部长们一致同意,确保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和措施应建立在全面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为此,部长们决定责成高官委员会在一个月内研究成立专业工作组的可能性。该工作组应对经贸合作的现状进行综合性分析,找出制约经贸和投资合作的因素,就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可能措施提出建议,以便根据分析结果起草报告,并将其提交给部长们在例行会晤中审议。

    部长们指出,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备忘录》的规定,将依据报告拟订长期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草案。

    部长们强调,在开展对外经济和投资活动中,创造稳定、可预见、透明的条件及维护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济实体的利益是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区域经济合作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部长们认为,应建立工作组,以便就交流经贸合作和投资的法律法规信息办法提出建议。

    部长们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共同关心在运输、能源、电信、环保等领域的合作。集中力量实施具体投资项目,将使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人民切实体会到实际成果,从而可展示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成就。

    部长们商定2003年下半年举行例行会晤,其日期和地点通过工作程序商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贸易部部长:叶先巴耶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吉尔吉斯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莫尔多库洛夫
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副部长:苏哈帕洛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贸易部第一副部长:博尔托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加尼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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