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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第二次会议纪要

二○○三年九月六日,乔尔潘—阿塔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贸部长(以下称“部长们”),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问的相互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持续发展,根据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在上海举行的成员国经贸部长首次会晤时签署的《联合声明》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的议定书》,二○○三年九月五至六日在乔尔潘—阿塔市(吉尔吉斯斯坦)举行了第二次会议。

    第二次会议成果如下:

    一、听取了中方专家制订的《报告》中关于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信息。

    二、研究并商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草案,决定将其提交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议批准。

    三、部长们认为,根据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的议定书》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首次会晤《联合声明》,必须在近期成立联合高官委员会。

    部长们一致认为,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是现阶段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任务。

    为加快落实上述任务,决定在《纲要》中提出的、上海合作组织大多数成员国感兴趣的优先合作领域成立相关工作组。

    各方将向部长下次会议东道国经贸部门提交高官委员会(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前)和上述工作组(二○○四年一月一日前)己方人选。

    四、部长们支持二○○三年十月十四至三十一日在北京举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问经贸官员研讨班。

    五、部长们指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问的法律信息交流是必要的。根据市场经济原则,随着各国外贸、海关及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逐步协调,为扩大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经贸和投资合作建立稳定、公开的法律框架是十分重要的。

    六、部长们认为,成员国间贸易的增长是上海合作组织合作关系发展的最重要标准。

    七、部长们商定,根据本国法律促进资本投向对开发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内部市场并推动商品进入其他国家市场更加有效的项目和领域。

    八、部长们强调了广泛使用协商一致行动方式的重要性,在经济合作中的不同领域、方面及某些环节实施共同的规划和项目。

    九、部长们强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确定并协调实施经济措施、定期交流合作意见、借鉴现有国际组织经贸合作经验等方面采取实际步骤的重要性。

    十、部长们决定于二○○四年下半年在莫斯科市(俄罗斯联邦)举行下一届会议,具体会期将另行商定。

    本《纪要》于二○○三年九月六日在乔尔潘-阿塔市(吉尔吉斯斯坦)签署,一式一份,用中、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作为本《纪要》的保存者,负责向其他各方发送有效副本。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代表
吉尔吉斯共和国对外贸易和工业部代表
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代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贸易部代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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