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二年年十一月三日,上海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拉·托·图苏普别克夫、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长韩杼滨、吉尔吉斯共和国副总检察长鲁·伊·伊沙耶夫、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康·列·柴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巴·卡·巴巴汉诺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检察长巴·阿·捷赫卡诺夫。
会议在务实、友好和相互理解的气氛中进行。会议着重讨论了各国之间在司法领域的合作现状并确定了扩大和加快合作的有效途径。各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总检察长们一致认为,在当今经济和信息全球化进程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六国司法合作,有助于找到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的适当措施并有助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
二、总检察长们声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相互司法合作方面将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
三、总检察长们一致认为,有必要在司法领域就下列问题进一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
(一)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关于建立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及非法移民方面开展紧密协作。
(二)通过多边合作,积极开展相互间的司法协助工作,在涉境外案件的调查取证、缉捕和引渡罪犯、涉案款物移送等领域进行合作。
(三)拓宽司法合作渠道,提高合作效率,发展成员国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的直接合作机制。
(四)建立有效的司法信息交换机制,相互交换有关现行法律、执法实践以及打击犯罪等方面的信息。
(五)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相互开展检察业务考察和培训,探讨、落实或完善具体的培训计划,相互交流、学习和借鉴检察工作方面的经验,提高检察官的素质。
四、总检察长们表示愿意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在有关国际条约和协议的框架内开展广泛的合作。
五、为了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机关之间的司法合作,总检察长们决定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定期会晤机制,每年一次,轮流在各成员国举行。下次会议将于2003年下半年举行,具体日期和地点另行商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 拉·托·图苏普别克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长 韩杼滨
吉尔吉斯共和国副总检察长 鲁·伊·伊沙耶夫
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 康·列·柴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 巴·卡·巴巴汉诺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检察长 巴·阿·捷赫卡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