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12月1日,中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施行,《条例》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对人权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经验,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的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广泛性。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中国公民。中国公民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二是公平性。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各项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三是真实性。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是一致的。中国的人权立法和政策,受到全国各民族和各党派、各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

2006年5月20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倡议开展的“科技助残行动计划”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签署协议
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具体说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二、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四、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任何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005年5月7日,历时12天的南通女子监狱第二届艺术节降下帷幕
五、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制的保障。
六、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七、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
八、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中国政府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这些观点和主张,不仅反映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原则立场,而且得到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人民的越来越多的认同和支持。

2006年3月22日,2006年度藏传佛教学经僧人考核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立宗暨颁证仪式在拉萨大昭寺举行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维护和发展人权的实践中,也曾发生过种种挫折。现在,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在人权问题上,中国政府愿意与世界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对话与交流,增进了解,减少分歧,愿意在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指导下,与国际社会一道,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