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军备控制与裁军是世界各国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联合国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它的崇高目标,并将裁军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为此,历届联合国大会和有关委员会,都把裁军和安全问题作为重要议题进行审议,并通过大量决议,推动裁军进程,制止军备竞赛,减少战争威胁。
中国热爱和平,需要在和平环境中进行建设。中国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积极参加各种审议裁军问题的会议,并就裁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1982年,在联合国第二届裁军特别大会上,中国就裁军问题提出了六项基本原则和四点主要措施,受到了与会国家的广泛重视。为了响应联合国关于国际和平年的倡议,中国于1986年3月在北京召开维护世界和平大会,再次全面阐述了中国在军问题上的各项主张。1986年12月,中国在联大就核裁军和常规裁军提出了两项提案,并获得大会通过。1987年,中国作为东道国同联合国合作,在北京召开世界裁军运动区域研讨会。2002年,中国与联合国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主题为“21世纪裁军议程”的国际研讨会。中国不仅积极倡导裁军,而且还主动采取了许多实际裁军行动。中国于1985年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至1990年,共裁减103.9万。1997年,中国决定在三年内再次裁减军队员额50万。2003年,中国决定在两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20万,使军队总规模降至230万。中国单方面裁军行动范围广、幅度大,为国际裁军、维护世界和平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1997年9月,中国宣布在此后三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50万。至1999年底,裁减员额的任务已圆满完成

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已圆满完成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案确定的任务,如期裁减员额20万

1978年5月23日—6月30日,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在纽约举行
新形势下,为推进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事业公正、合理、全面、健康的发展,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增进互相信任,通过合作促进共同安全;确保各国平等参与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事务的权利,坚持在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基础上推进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进程;坚持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处理防扩散问题;维护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法律体系;确保各国和平利用科学技术的正当权益;充分发挥联合国等多边机构的作用。
3.5.1中国在核裁军和防止核扩散方面所作出的贡献
一、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致力于实现无核武器世界

1995年5月11日,联合国总部举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会议,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
中国是核武器国家中唯一提出应全面禁止、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家。1963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建议全世界所有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庄严宣布,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中国政府在1964年10月16日第一次核试验后又立即发表声明,郑重建议召开世界各国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1984年9月26日,吴学谦外长在联合国大会第39届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中国主张全面禁止与彻底销毁一切核武器。1999年3月26日,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日内瓦裁谈会上发表的讲话中强调,消除核武器,从根本上免除核战争的危险,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定不移的目标。这些都表达了中国彻底消除核武器并实现无核世界的坚定立场。

在2005年5月举行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七次审议大会上,中国就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权威性提出建议
中国一直呼吁就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缔结国际法律文书。1994年,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深在第四十九届联大发言中正式提出,谈判、缔结和签署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在2005年5月举行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七次审议大会上,中国呼吁核武器国家承诺尽早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实现无核武器世界。
中国主张,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责任,应率先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库和运载工具,应对削减下来的核武器予以销毁;核裁军应遵循可有效核查、不可逆转和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进行等原则;核裁军措施应以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等为指针,以为其他核武器国家加入核裁军进程创造条件;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放弃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核威慑政策;核武器国家应遵守不把其核武器瞄准任何国家的承诺,并不将任何国家列为核打击目标;不在国外部署核武器,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应将其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不发展和部署破坏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不在外空部署任何武器系统;积极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早日生效;支持尽早谈判《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
中国多年来对联大一委“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需要一项新议程”、“核裁军”和“国际法院对使用核武器意见”等决议均投了赞成票。中国支持裁谈会成立核裁军、无核安保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特委会,就核裁军问题展开实质性工作。中国支持和重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所载的核裁军措施,并加以认真执行。
二、中国倡导不首先使用核武器,致力于防止核战争

中国倡导不首先使用核武器,致力于防止核战争
中国是核武器国家中唯一奉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的国家。中国政府在1964年10月16日第一次核试验后就向全世界庄严宣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其后,中国政府还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迄今坚持这一承诺。
中国积极推动核武器国家就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问题缔结多边条约,并积极谋求与其他核武器国家在双边基础上达成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的安排。1994年1月,中国正式向美国、俄罗斯、英国和法国提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建议五国尽早就此问题进行磋商。在同年举行的第四十九届联大上,中国建议核武器国家立即谈判并签署“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1994年9月,中俄首脑在其联合声明中承诺,中俄两国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核武器瞄准对方。1998年6月,中美两国宣布互不将核武器瞄准对方。2000年4月,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五个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它们的核武器不瞄准任何国家。
三、中国履行核裁军义务,致力于推动世界核军控进程
自拥有核武器那天起,中国就切实地履行其核裁军义务。长期以来,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发展方面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核武库的规模始终维持在十分有限的水平上。中国的核武器始终以自卫为目的。中国自1964年第一次核试验至1996年实施暂停试,在核武器国家中核试验次数最少。中国从未参加核军备竞赛,也从未在境外部署
过核武器。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缩减核武器发展计划,包括关闭青海核武器研制基地。在经过环境整治以后,该基地已于1995年5月正式移交地方政府安排利用。


经过10多年的改造建设,当年的青海核武器研制基地已发展成为青海湖北岸金银滩地区的草原新城——西海镇
中国坚定地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支持条约尽快生效,积极参加促进条约生效大会和联大一委有关《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决议的共提。
1999年,中国政府完成了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政府审议程序,将条约提交给中国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正在根据有关程序进行审查。中国积极参加了四届促进条约生效大会,并邀请促进条约生效特别代表和条约筹委会临时技秘处执秘访华,与他们就促进条约生效问题交换看法。在条约生效前,中国继续恪守“暂停试”承诺。
中国积极参与条约组织筹委会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履约准备工作。中国专门成立了国家履约筹备机构,负责全面的履约筹备工作,包括台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积极参加现场视察操作手册及其他问题的谈判工作,中国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现场视察技术,已完成可用于现场快速探测地下核爆炸的“移动式Ar-37测量原型系统”的研制工作。

1996年9月,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在联合国总部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中国支持尽快谈判和缔结“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条约”。早在1993年,中国就支持联大关于达成一项“多边的、非歧视性的、可有效国际核查的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条约”决议。多年来,中国参加了对历届联大“禁产条约”决议的协商。2003年8月,为推动早日启动禁产条约的谈判,中国宣布,准备参加对关于裁谈会工作计划的“五国大使方案”的协商一致。
四、中国支持无核安保和无核武器区,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中国从拥有核武器之日起就郑重宣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是五个核武器国家中唯一做出这样承诺的国家。中国承诺,在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受到核武器攻击时,在安理会范围内采取行动,以便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措施、向该国提供必要援助并对攻击国实行严厉有效的制裁。1995年,中国政府发表声明重申了上述立场。2000年,中国在与其他核武器国家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重申了无核安保承诺。
中国支持裁谈会按照“五国大使方案”有关职权案文建立“消极安全保证”特委会,开展实质性工作,就一项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问题国际法律文书进行谈判,支持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框架内,谈判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议定书。自2000年以来,中国在联大一委和裁谈会一直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无条件地向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安全保证,并就此问题尽早谈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多年来,中国对联大一委“缔结有效国际安排确保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的决议投了赞成票。
中国一贯尊重和支持无核武器国家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中国签署并批准了所有已开放签署的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中国己签署并批准了《拉丁美洲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和《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相关议定书。中国已与东盟就《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问题达成一致。中国支持中亚五国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对《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及其议定书目前的案文无困难。中国尊重和欢迎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中国支持中东国家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主张以及它们为此所做出的努力。
五、中国全面参与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合作,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1992年3月,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此之前,中国已于1984年1月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承诺履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规定的以防止核扩散为目的的保障监督方面的义务。为此,中国于1985年宣布自愿将本国民用核设施置于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88年,中国与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目前,中国中央政府已将11项核设施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1998年12月,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是附加议定书最早生效的核武器国家。
1991年9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2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
1996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其他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1997年10月,中国加入“桑戈委员会”。2004年6月,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努力,积极参加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制订,为第59届联大一致通过该公约作出了贡献。

2005年9月14日,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2005年4月13日,联大通过《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中国已加入《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积极参加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起草与磋商,并已启动加入公约的有关工作。
中国已加入《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并积极参加了关于修约的谈判工作,为修约的顺利进行作出重要贡献。中方将致力于早日批准公约修订案。
六、中国加强核出口管制法制建设,确保有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中国对核出口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一贯恪守核出口三原则,即有关核出口保证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198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了核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核材料管制办法、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核材料帐务管理、核材料衡算、核材料实物保护及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等。

2002年9月16日,中国代表出席第46届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
1997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
1997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条例还规定对核出口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制定了全面详细的管制清单。1998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对有关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并确立了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出口审批程序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

2005年9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
中国的核出口控制目前己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出口经营登记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许可证管理制度、清单控制等国际通行做法。在控制范围方面,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和《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涵盖了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控制清单中所有物项和技术。中国核出口的控制原则和范围与国际基本接轨。面对新形势,中国正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全面控制”的原则,并把进口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中国政府还通过宣传、培训等一系列措施,确保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
200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2002年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全面地介绍了包括核不扩散在内的中国的防扩散政策、措施、出口管制体系、法规、出口管制部门分工和协调机制、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办法等。2005年9月1日,中国政府又发表了《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全面阐述中国在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的政策主张和有关努力,体现了中国政府防扩散的决心和诚意。
七、中国积极参与解决核扩散问题的外交努力,高度重视国际合作
为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的目标,中国为推进朝核问题“六方会谈”进程不懈努力。

2004年7月20日,第五届中美军控、裁军与防扩散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在伊朗核问题上,中国坚决主张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反对任何形式的核武器扩散,不希望中东地区出现新的动荡,主张通过外交和谈判方式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同时认为在遵守核不扩散义务的前提下,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权利应得到尊重。中国为推动伊核问题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2004年12月,中国与欧盟发表了《关于防扩散与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确定了双方合作的优先领域,其中包括就有关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倡议进行磋商与协调;推动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普遍参与;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推动早日启动“禁产条约”谈判和加强核材料实物保护等。
2004年,中国还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地区论坛”等机制内有关防扩散问题的讨论。
中国还与十几个国家保持着经常性的防扩散和出口控制磋商与合作,与有关国家开展了核出口控制专家交流。
中国积极发展与有关多国出口控制机制的关系,已正式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并提出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申请。中国与“瓦森纳安排”建立了对话机制,与“澳大利亚集团”也保持着接触。中国还加强了与有关国家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情报交流和合作。
中国支持联合国在防扩散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支持安理会通过关于防扩散问题的第1540号决议,希决议得到有效执行。中国已于2004年10月向安理会防扩散委员会递交报告,全面介绍中国政府执行决议的情况。为促进决议的执行,今年7月,中国与联合国、欧盟及有关国家共同举办了联合国安理会1540号决议亚太地区执行情况研讨会。中国对所有有助于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的建议持开放态度,愿与各方进行深入探讨。
3.5.2 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问题
中国在历史上曾深受外国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伤害。中国支持国际社会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努力,积极参与有关条约或议定书的谈判,以实际行动推进国际社会禁止与销毁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进程。
中国于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旨在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努力。中国积极参加历次公约审议大会并提交遵约情况报告。1988年以来,中国一直按照公约审议会议的决定,每年向联合国递交与公约有关的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中国还积极参与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议定书的谈判以及缔约国年会和专家组会。中国严格履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义务,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理。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作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中国为有效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及增进其普遍性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和本国国情,中国建立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各类宣布,并顺利接受了禁化武组织100余次视察。中国还积极参加禁化武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技秘处联合在华举办过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两次地区履约研讨会以及第二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
中国政府不断推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目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履约立法己经生效,并开始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宣布,履约工作己经启动。公约在澳门特区的适用筹备工作正有序进行。中国将继续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积极寻求解决公约在中国台湾的适用问题。

应中国政府要求,日本政府派遣调查团来华,对在黑龙江省宁安市发现的本遗弃化学武器进行鉴别确认和安全化处理。中方有关部门专家在现场进行必要协助。
日本侵华战争失败后遗弃在华的大量化学武器至今仍对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中国主张应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及中日两国签署的《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的规定,尽早全面、彻底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目前,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已由研究论证阶段转入建设实施阶段,中日双方已就销毁技术、销毁设施选址等达成一致,专项环境标准已基本制定完成,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挖掘回收与销毁设施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正按计划进行。
中国高度重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防止化学武器扩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制定了配套的管制清单,并形成了一整套对公约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出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
3.5.3 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导弹防御问题
外空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应完全用于和平目的,最大限度地造福于人类。在当前形势下,特别是随着空间技术和国际安全形势的发展,存在外空武器化的危险。这不符合任何国家的利益。
多年来,国际社会为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裁谈会自1985年至1994年连续十年设立特设委员会讨论外空问题。联大多年来连续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决议案,中方一贯支持该决议。许多国家政府、民间团体和学术机构纷纷提出建设性主张。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并为此做出了大量努力。中国认为,谈判制定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是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的最佳途径。为此,2002年6月,中国、俄罗斯、越南、印度尼西亚、白俄罗斯、津巴布韦、叙利亚7国联合向日内瓦裁谈会提交了题为《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的工作文件,许多成员国予以积极响应。为进一步阐述在外空问题上的立场,中国还同俄罗斯联合向裁谈会提交了多份工作文件,就未来外空法律文书的定义、核查等问题进行探讨。
2005年及2006年,中国与俄罗斯、加拿大、联合国裁研所等联合在日内瓦举办外空问题国际研讨会,与会各方就维护外空安全、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提出了一系列有益的建议,推动国际社会更加关注外空问题。
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推动裁谈会早日谈判一项旨在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的国际法律文书,为维护外空的和平与安宁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对有关国家发展和部署导弹防御系统可能对全球和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造成的消极影响深感关切。导弹防御影响战略平衡和稳定,不利于大国互信,并导致导弹技术的扩散,破坏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危及外空的和平与安全。
中国对亚太地区出现的导弹防御合作动向表示关注。这不仅超出了有关国家正当防卫的需要,对地区安全可能产生一定影响,而且会导致先进导弹技术的扩散,不利于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向台湾提供导弹防御帮助或保护。
3.5.4 关于地雷和小武器问题
中国认真履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义务,致力于加强公约有效性和普遍性。中国己批准公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号议定书以及经修订的第二号议定书和公约第一条修正案。
中国历来重视地雷、特别是杀伤人员地雷的不当使用对平民造成的伤害,赞成对地雷的使用进行适当、合理的限制,以防止地雷滥杀滥伤平民。中方认为,地雷问题既涉及人道主义关切,也涉及主权国家正当军事需要。这两个方面应予平衡解决,两者不可偏废。《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对地雷的生产、使用和转让
等均作出了适当限制,平衡地处理了人道主义关切和主权国家正当军事需要之间的关系。该议定书如能得到普遍、有效的执行,地雷引起的人道主义关切应能得到妥善解决。

2006年3月31日,中国赴黎巴嫩维和工兵营排雷连连长陈代荣率队飞赴中东雷场,这是联合国首次邀请中国军人执行维和扫雷任务
中国于1998年批准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后,严格履行议定书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履约宣传和教育,根据议定书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军用标准,对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老、旧地雷进行了全面普查,并分批分期改造或销毁。自1996年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以来,中国一直恪守承诺。上世纪90年代,中国在边境地区进行了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基本消除了境内雷患。
中国一直积极支持和参与《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政府专家组工作,为达成《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支持议定书早日生效,目前正积极筹备批准该议定书。中国重视反车辆地雷问题,同时认为反车辆地雷与杀伤人员地雷造成的人道主义关切程度不同,处理方式也应有所区别;应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和实际承受能力,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反车辆地雷问题。

在泰国与柬埔寨边境扫雷营地内,一名中国扫雷技术专家正在展示在泰国雷区内发现的美军M16A1防步兵跳雷

一名装备中国无偿援助的排雷防护装具和探雷器的泰军扫雷士兵在泰国与柬埔寨边境扫雷营地内
此外,中国还积极开展国际扫雷援助活动。1998年,向联合国“协助扫雷自愿信托基金”捐款10万美元,专款用于波黑扫雷活动。1999年和2000年,与联合国合作,在南京举办了两期国际扫雷培训班,为来自波黑、柬埔寨、安哥拉、纳米比亚、埃塞俄比亚、卢旺达、莫桑比克等雷患国家的学员进行了扫雷技术培训。2001年,向柬埔寨、纳米比亚、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卢旺达、安哥拉、莫桑比克等雷患国捐赠一批价值126万美元的探、扫雷器材。2002年和 2003年,中方先后两次派专家组赴厄立特里亚,进行扫雷培训和指导,并捐赠了一批扫雷装备。2003年,中国加入了设在纽约的“地雷行动支助小组”。2004年4月,中方与“国际禁雷运动”澳大利亚分会在中国昆明合作举办了“人道主义扫雷技术与合作国际研讨会”。2005年,中国政府实施了向泰国政府提供扫雷援助项目,派专家组为泰培训扫雷专业人员,并向泰方捐赠了一批扫雷装备和器材。
中国未加入《握太华禁雷公约》,但认同公约的宗旨,并愿与公约缔约国和相关非政府组织加强交流与合作。第60届联大一委期间,中国对“关于《握太华禁雷公约》的执行”决议案投了赞成票。
中国政府充分理解小武器问题引起的人道主义关切,高度重视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中国认为,小武器非法贸易问题起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其影响涉及安全、裁军、社会经济发展及人道主义等多个方面,因此,应从国家、地区和国际各个层面加强努力,寻求全面、妥善的解决办法。国际社会在促进达成小武器领域国际及区域性法律及政治性安排的同时,还应“标本兼治”,积极帮助有关国家发展经济,实现和平,保持稳定,从根源上解决小武器非法贸易问题。
中国一贯对小武器的生产、转让持负责任的态度,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主导的处理小武器问题的多边进程。2001年7月,联合国小武器非法贸易各方面问题大会通过了《行动纲领》,开启了打击非法小武器多边努力的崭新进程。中国以建设性姿态参加了2001年联合国小武器大会、两届落实《行动纲领》双年度会议以及2006年《行动纲领》审议大会,积极采取切实步骤,认真落实《行动纲领》,及时提交国家报告。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小武器政府专家组的工作和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小武器问题的审议活动以及联合国关于中间商问题的磋商,并为“识别和追查非法小武器国际文书”的谈判缔结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中国于2002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枪支议定书”,目前正积极准备批约。2005年4月,中国与联合国、日本、瑞士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小武器问题国际研讨会。

2006年上半年,北京警方收缴523支非法枪支、879支仿真枪和管制刀具178把
近年来,中国在国内立法、执法、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措施,认真落实《行动纲领》。在立法方面,中国不断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了《枪支管理法》、《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清单》,采取了包括出口许可证制度和最终用户证明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与国际接轨的小武器出口控制措施。在执法方面,中国执法部门积极开展专项行动,清理整治枪支弹药制造企业,打击非法制贩枪支,收缴非法枪支,涉枪犯罪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中国政府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理会武器禁运决议得到切实执行。在管理方面,中国政府依法对小武器的生产、库存、使用、运输,贸易、收缴等各环节实施严格管理,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中国执法机关的“枪支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小武器标识标准修订和防伪工艺研制工作进展顺利。小武器生产、持有和转让记录保存系统即将在全国范内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