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冯晓增
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
下面,我就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和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保险监管的影响以及我们应对WTO的措施等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自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中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取得了很大成就。
(一)保险业务快速增长。2001年,全国保费收入2109.4亿元,同比增长32.2%,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5.4亿元,同比增长14.6%,占保费总收入的32.5%,人身险保费收入1424亿元,同比增长42.8%,占保费总收入的67.5%;保险深度2.2%,保险密度168.8元。
(二)市场经营主体不断增加。截至去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数量已由1980年的一家发展到52家(含11家筹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9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代理公司12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
(三)各项改革稳步推进。一是积极探索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二是大力推进分业经营体制改革。三是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开,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四)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是加强保险法制建设。全面清理了与WTO规则和对外承诺不符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颁布实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正在制定《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为修改《保险法》做了必要的准备。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开始启动。三是提高了监管透明度。通过制定《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等规定,明确了监管工作程序和方法;通过定期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和《保险监管参考》,及时公布保险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国内外保险市场和监管的有关情况,使监管信息披露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四是保险监管组织体系框架已经构成。
二、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
(一)外国保险企业进入形式和合资比例。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比例可达到50%,3年内比例不超过51%,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以上各类保险机构,在地域限制取消后,允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
(二)地域限制和开放时间。加入时开放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加入后2年内,开放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三)开放的业务范围。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再保险业务;允许在华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所有的非寿险服务。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3年内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或来华设立机构,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业务和国际海运、航空、运输险业务以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公司、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开展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或发放经营许可的数量限制。对20%的法定再保险,加入后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
(四)有关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三、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
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已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来说,既有严峻的挑战,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影响
一是保险市场的开放,将加快国外资本的流入和技术输入,促进中国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和结构重组,推动中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而经济的快速增长将为中国保险业提供前所未有的市场契机和发展空间。
二是保险市场的开放,将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保险公司只有更新产品,改善服务。
三是保险市场的开放,将促进中资保险公司加快体制改革步伐,切实转换机制,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缩短与国际保险业的差距。
四是保险市场的开放,将改变保险业的增长方式。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带来完善的内控制度、审慎的经营原则,还会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产品、服务和技术,所有这些都将使国内保险公司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促使国内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是保险市场的开放,有利于中国保险体系的逐步形成。
六是保险市场的开放,将加快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加快开拓国外市场的步伐。
(二)负面影响
一是丢失部分市场份额。
二是流失一些人才。
加入WTO后,中资公司与有几百年历史、资本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管理水平高的外资公司展开竞争,挑战是必不可免的。
四、加入WTO对保险监管工作的影响
WTO的规则,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主要是用来规范各个成员国政府的行为。保监会作为主管商业保险的政府机构,应该说受到的约束最多,挑战最大,影响也更直接。
(一)法律法规亟需完善配套。我国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建设,由于起步晚,差距很大。加入WTO之后,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的任务非常重要。
(二)思想观念必须转变。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的思想观念还带有不少计划经济的痕迹,同国际上审慎监管的原则还存在一定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在认真学习、熟悉WTO有关规则的基础上,查找不足,分析原因,首先在思想观念上真正同WTO接轨。
(三)监管思路需要调整。过去我们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一直肩负着双重职能,既是经济秩序的维护者,也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就像一场球赛,我们既是领队,又是裁判,有时还要当运动员。今后,我们必须找准自己的定位,在增强透明度和公开化的基础上,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把市场交给企业,该管的要盯着不放,不该管的坚决不管,真正成为市场的培育者和竞争的公正裁判。
(四)监管体系亟待加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加入WTO之后,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这一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五、加入WTO后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一是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法律和规章。二是尽快修改《保险法》。三是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如《保险违规处罚条例》、《保险投资管理条例》、《再保险管理规定》等,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
(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各有侧重、协调行动、高效运转的保险监管体系;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现阶段还是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以及保险监管指标体系的不断完善,将在强化保险业自律机制和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把监管工作重心转移到偿付能力监管上。
(三)推动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和机制转变。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中资保险公司,从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竞争能力等方面,都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有不小的差距。我们要积极推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参股、合资和规范上市等多种形式,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股份制保险公司,要通过鼓励吸收外资、民营和上市公司参股,增加资本和增强偿付能力,主要目的是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机制转换,符合条件的,还要鼓励其规范上市。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