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APEC各经济体领导人,重申去年《上海共识》中关于执行透明度原则的承诺,认为透明度:是促进国内、国际经济增长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实现更加公平有效的管理,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心;是《大阪行动议程》的一项普遍原则,应适用于整个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进程;是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公众了解什么法律、法规、程序和行政程序影响他们的利益,参与它们的制订及应用过程,并根据国内法要求对其应用情况进行审议,取消贸易壁垒才有意义;在货币、金融、财政政策以及宏观经济政策数据散发等方面的透明度,可确保央行及金融机构的诚信并为公众提供需要的经济、金融和资本市场数据;通过目标明确的、针对现实需求的能力建设工作得到加强,使发展中经济体更加开放;因此,我们承诺根据《大阪行动议程》中的普遍性原则执行以下透明度标准。我们认识到执行这些标准将是APEC对WTO?多哈发展议程?取得成功的重要贡献。
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领域的透明度
总体原则
1、(a) 每个经济体保证将涉及《大阪行动议程》第一部分C段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并逐步包括程序和行政程序及时公布或通过因特网等方式使感兴趣的个人和经济体了解情况。
(b) 每个经济体将设立或指定一种或多种官方刊物,在该刊物中公布第1条提及的措施。该刊物应定期出版并使公众能够得到。
(c) 各经济体也可以如(a)段所述通过因特网公布。
(d) 每个经济体将推动其海关管辖区域内的区域及地方政府和当局遵守该条规定。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个经济体将:
(a)提前公布其计划通过的涉及第1条的任何措施;
(b)在可行的情况下,为感兴趣的个人提供对相关措施进行评论的合理机会。
3、在感兴趣的个人和另一经济体的要求下,某一经济体应尽力及时提供信息,并回答与第1条中任何现有或提议中的措施相关的问题。
4、每个经济体将保证其应用第1条中任何措施的行政程序:
(a) 在可能情况下,行政程序开始时应依照国内程序向直接受其影响的另一经济体的有关个人适时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行政行为的性质、有关司法机关的证明和关于争端的一般性说明;
(b) 在最终采取任何行政程序之前,如果时间、行政程序性质和公众利益允许的话,应允许相关个人陈述事实和论据,为其立场辩护;
(c) 有关程序应符合国内法要求。5、做出保证的经济体将确立适当的国内程序,用于及时审议和修正本标准相关问题的最终行政程序,该程序:
(a) 规定审查法庭或专家组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程序的任何权力机关,且不应与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b)给予行为各方适当的机会,以陈述各自的立场;
(c) 以证据和提交的记录,或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汇总的记录为基础做出决定并向行为各方提供;
(d) 保证以上决定由涉及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予以实施,并管辖其行动,但应符合国内法关于上诉或复审的规定。
6、为达到以上标准,普遍适用的行政规定是指适用于其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实情况,并确立一种行为准则的行政规定或解释。但不包括:(a) 行政机构或准司法机构在具体情况下适用于另一经济体特定的人、货物或服务的决定或裁决;(b) 对特定行为或做法的裁决。
具体原则
7、根据以上标准,经济体将执行下列文件中涉及透明度原则的条款,这些文件有:
(a)《APEC服务小组关于服务贸易及投资中自愿自由化、经济技术合作便利化和促进措施选择清单》
(b)《为加强APEC经济实现投资自由化和商务便利化投资专家小组?可自愿列入单边行动计划》
(c)《APEC政府采购非约束性条款专家组》
(d)《APEC加强竞争和制度改革原则》
(e)《APEC标准一致化分委会依据WTO贸易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技术性壁垒协定保证透明度的目标》、
《APEC标准一致化分委会关于标准一致框架的1994年声明》《1998年职责范围》以及
(f)《APEC贸易便利化原则》
8、(a) 已经制订以上透明度条款的APEC分论坛应进行定期审议,并在适当情况下改进、修订和进一步扩展其透
明度条款。
(b) 没有制订具体透明度条款的APEC分论坛应该制订透明度条款。
(c) APEC分论坛新制订或修订后的透明度条款应提交APEC领导人,并纳入该《声明》。
货币、金融和财政政策以及宏观经济政策数据传播的透明度
9、在《上海共识》中承诺实施APEC透明度原则之前,我们于2000年在文莱同意支持?金融稳定论坛?提出的关键标准。三个关键标准集中在透明度方面:(a)《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的良好行为准则:原则宣言》;(b)《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及(c)《数据传播的总体与特殊标准》。
10、根据APEC财长会关于支持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起草的标准与准则遵循报告(ROSCs)对各经济体实施上述透明度准则的情况进行评估的决定,鼓励经济体全面参加ROSC项目。同时,由于对该项目模式的自愿公开有助于增加透明度,各经济体应尽可能公开评估结果。
机密信息
11、本《声明》条款不要求任何经济体透露有关机密信息,以免妨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对特定人或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