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投入新中国的建设事业

香港些利街清真寺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各族穆斯林在政治上获得平等权利,享受到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穆斯林的宗教信仰活动和风俗习惯受到人们的尊重。各地的人民政府在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十分注意对当地清真寺、拱北、道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也得到了充分尊重。如政务院关于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的规定,使得各族穆斯林在开斋节、古尔邦节等均享受假期;政务院还发出通令: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三大节日食用的牛羊免征屠宰税;财政部也发出通知,伊斯兰教清真寺、拱北等所占房地,一律免征房地产税;政务院还指示各地政府,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的,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等;在穆斯林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成立各级人民政府,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1954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1953年7月1日,先称“区”,1955年改称“县”);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1953年12月19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1954年3月2日,先称“区”,1955年改称“县”);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1955年12月7日)等。各族穆斯林当家做了主人,开始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的,包括宗教事务在内的各项社会事务。
由于穆斯林获得了新生,命运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因此他们满怀热情地投入新中国各项建设事业和社会改革中去,为恢复国民经济和贯彻第一个五年计划做出了贡献。
1、积极支援抗美援朝。1950年,当全国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后,各族穆斯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参加慰问志愿军、捐献飞机大炮等爱国活动。
2、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改革。在农村,广大穆斯林不满足于政治上获得新生,在汉族地区土改的鼓舞下,也积极要求进行土地改革,以实现自身的真正解放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各地的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因地制宜地在穆斯林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土地改革,受到穆斯林群众的普遍欢迎和积极投入。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各族穆斯林又积极投入社会主义改造,增强了民族团结,发展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从而推动了全国完成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