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在基本上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虽然经过了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阶级压迫制度,政治上获得了新生,但宗教中残存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依然压在穆斯林的头上,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广大穆斯林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西北一些地区还存在着门宦的教权统治和沉重的宗教负担。因此,在伊斯兰教宗教制度方面实行某些改革,是完全必要的。
自1958年夏至1960年,在中央领导下,对伊斯兰教的一些宗教制度进行了民主改革。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改革的原则,将伊斯兰教中的宗教制度分为三类: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为第一类,共11条,必须进行改革;妨碍不大的为第二类,共5条,可以不提出改革;没有妨碍的为第三类,肯定可以不改但应适当解决存在的问题。
经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在西北地区伊斯兰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被基本废除。广大穆斯林从宗教的封建压迫和剥削制度下得到解脱,极大地发展了社会生产力。
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顺应了时代潮流,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成绩是主要的。但是,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也导致了执行政策时的失误,发生了一些干涉群众宗教信仰和正当宗教生活的过头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