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核心内容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这部法律于1950年5月颁布实施,它使男女双方在婚姻中权利义务对等的理想成为现实。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自由恋爱、自主婚姻逐渐成为恋爱、婚姻的主流。妇女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有所提高,因性格、感情不合而提出离婚的妇女逐渐增多。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婚姻法对离婚条件作了改动,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改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两字之差,体现了对婚姻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修改后的婚姻法还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社会步入经济体制转型期,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条件、重婚、过错赔偿、家庭暴力等诸多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再次修改婚姻法。2001年4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它强化了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性条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使社会转型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和可行,从法律的角度维护了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