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府依法保障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采取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等措施,拓宽妇女的就业渠道。男女下岗、失业人员享有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小额贷款。针对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难的状况,政府对雇用下岗、失业女工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由政府出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40岁以上下岗、失业女工就业。为使在岗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利益得到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实施了生育保险制度。
到2003年9月,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达3577万人,占应参保职工数的50%。政府为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创造条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规定:“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盟、州)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1998年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应有妇女。为实现以上目标,各级政府制定了多项措施,如:在提拔晋升干部的条件上对女性放宽年限;对具备同等条件的男女干部,优先提拔女干部;在公开选拔干部时,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性。国家民委要求各地重视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国家民委每两年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举办少数民族女干部培训班,以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参政的能力。
农业部把扶持贫困地区妇女发展作为工作重点。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免费录取贫困地区妇女接受中专学历教育;为农村妇女编写实用的文字教材、声像教材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教材。农业行政部门通过广播、函授以及基层技术人员对农村妇女进行培训,使她们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增强发展生产的能力。农业部要求各地进行项目管理和实施时,要保证妇女参与人数不低于妇女在当地人口中的比例,项目贷款的42%和项目节余的14%专项用于开展以妇女为对象的实用技术培训和创收活动。各地在扶贫贷款中采取妇女优先原则,并专门开展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重点帮助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摆脱贫困。
商务部(原国家外经贸部)积极筹措国外资金支持中国妇女儿童事业,每年通过商业部实施的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资金总额约2亿美元,其中2/3直接用于支持妇幼卫生、计划免疫、生殖健康、残疾儿童康复、农村供水与改厕、扶贫等与妇女儿童相关领域。
公安部门不断完善行政法规,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卖淫嫖娼活动,制止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