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1980年首批签署和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并按规定及时提交了执行公约的报告。中国政府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民法、刑法、选举法、劳动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继承法、收养法、工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
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综合性的、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4月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1992年10月1日实施。该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各级司法机关和省妇联组织开展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活动;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使更多妇女群众懂得了自己拥有的权利,了解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同时也增强了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观念。
2001年11月,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14个单位组织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协调组为国家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它的职责是通过会议、调研、案件督办等形式,沟通信息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查处典型案件,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