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据此,中国对外国商标的注册原则是:1.按商标注册协议办理商标注册。中国通过签约或换文,已同几十个国家达成了商标注册协议。2.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条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中国是其成员国,遵守该原则。3.中国从1978年1月1日起,采取对等原则灵活处理外国商标的注册工作。
同时,中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法对外国人的专利的保护,遵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规定,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给予其同中国公民或法人同等的待遇,即国民待遇。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不同的情况,专利法作出不同的规定:
1.如果外国申请人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专利事务的双边条约,应依照双边条约规定输有关专利事务。
2.如果该外国申请人所属国同中国都参加了某个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则依该国际条约办理。
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况,通常是在二者之间取其中对申请人有优惠者进行。
3.如果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具有,则依照互惠原则办理有关专利事务。互惠原则的含义是,对方国家的专利法如果无条件地对外国人给予专利保护,则中国也无条件地准予该国国民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专利;对方国家的专利法如果规定以他方国家给予互惠遇这为条件,才允许他国国民在该国申请专利,则中国也在互惠前提下,准予该国国民来中国申请并取得专利。
中国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