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业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现行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的竞争法。中国还颁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特别增加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就上述这些法律、法规的整体而言,中国已与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基本接轨。
商标法
1983年开始实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一致的。1993年,中国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将商标权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如农民个人可以为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要素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如商标的色彩、立体标志受到保护。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者亮了经灯,并对商标侵权的经济赔偿作了规定。
1993年,中国还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1996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专利法
1985年开始实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的保护。1992年,中国对专利法作出修改。2001年的修改,把世界上专利制度的一般做法与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国情结合起来,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同时,在加强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作了大量的修改。
中国专利法规定根据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原则授予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中国实得专利申请在先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专利独立原则,对发明专利实行审查制和授权后撤消和无效宣告制度。中国专利法保护化学和药品在内的各种物质及加工工艺。
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中国著作法及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根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是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1994年,颁布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已跟国际接轨,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完善了著作权保护的程序,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化了行政执法部门权利,并增加了司法程序的新措施,如临时禁令。
中国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不论以何种形式表现的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只要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形式复制,就受著作权法保护。除计算机软件以外的作品不需登记。
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
为了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与国际接轨,尽快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1980年以来,中国积极参加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
1980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5年,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4年,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994年,成为《关于供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加入书。
1995年,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护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
1995年,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定书》加入书。
1996年,成为《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的成员国。
1996年,递交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加入书。
1999年,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成员国。
2001年12月11日起,成为世贸《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国。
中国积极参与了TRIPS的谈判过程,并草签了最后的文件。
中国还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知识产权合作。在中国定期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中国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单边行动计划》中,就包括中国的知识产权现状的目标。中国还与欧盟、美国、俄罗斯、法国等签订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协定、条约等。
中国的执法机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