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概况
中国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12个省、市、自治区。2004年末人口3.6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8.3%,国内生产总值27585亿元,占全国的20.2%。除汉族外,西部地区共有51个少数民族。是中国少数民族分布最集中的地区。
西部地区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13个国家接壤,陆地边境线长达12747公里,连接15个贸易口岸,是中国通往亚欧—些国家的重要通道,具有发展周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区位优势。1990年,由中国新疆阿拉山口至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的铁路贯通之后,一条新的亚欧大陆桥,即从中国连云港、新疆阿拉山口,经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德国到荷兰鹿特丹的亚欧大陆桥全线贯通。这条新亚欧大陆桥使太平洋和大西洋连接了起来,东接环太平洋经济圈,西连欧洲统一大市场,并把中亚、西亚、南亚经济圈也纳入了其辐射范围,已成为连接亚欧两大洲的重要通道和纽带。新亚欧大陆桥与中国西部地区构成一个经济整体,大陆桥在中国境内共有4000多公里,而有3000多公里横贯西部地区。新亚欧大陆桥为西部地区创造了大开发的良好条件,近几年包括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光缆通讯、管道输送、机场、口岸等在内的大陆桥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相对西北地区而言,西南具有出海条件优势。长江是向东入海的方便通道,向南又可假道广西或越南、缅甸等国出海。
由于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和政策体制等多方面原因,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东部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如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企业机制不活,市场化、城镇化程度较低,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较多,社会事业发展水平较低。
但西部地区蕴藏着巨大的投资机会、市场潜力和发展潜力。1999年11月,中央政府制定了对西部进行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决定加快西部地区的开发建设步伐,并实施了一系列支援和鼓励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2000—2004年,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10%左右,固定资产投资额平均增长20%左右,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出现了加快发展的势头。
自然资源
西部地区地域辽阔,国土面积6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71.4%。自然资源丰富,森林面积564.2万公顷,占全国森林面积的45.3%;草场面积3 2 3 4 7 . 1 万公顷,占全国草场面积的97.78%;耕地面积3160万公顷。
西部地区水能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钾磷、有色金属等能源矿产资源储量十分可观。依据已探明的储量, 西部地区的煤炭占全国的36%,石油占12%,天然气占53%,水能蕴藏总量占全国的82.5%,全国规划中的10大水电基地中有7个分布在西部。全国已探明的140多种矿产资源中,西部地区就有120多种,一些稀有金属的储量名列全国乃至世界前茅。其中,西北地区煤、石油、天然气、水力资源、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从预测规模上看,在大于1亿吨油田的资源量中,西北地区占4l%,矿产资源以有色金属、盐和部分非金属资源最为突出。西南区则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水能资源,可开发水能资源达2.32亿千瓦,占全国的60%左右,森林面积约4.3亿亩,种类达1.5万种以上,铝土、铜、铅、锌矿矿藏资源十分丰富。
人力资源
西部地区教育比较发达,科学技术力量雄厚,如西安和成都各有近50所大学和超过160家的科研机构,以及许多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军工企业,科研和工程技术人才众多,具有较强的科技基础。西部地区人口3.68亿,劳动力成本较低,平均工资仅及东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一半。
旅游资源
具有神秘色彩的西部地区,拥有中国最丰富的旅游资源,生物资源多种多样,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众多。如四川的九寨沟、重庆的长江三峡、陕西的秦兵马俑、甘肃丝绸之路上的莫高窟、贵州广西的喀斯特地貌、内蒙古的大草原以及云南、新疆、西藏的少数民族风情,吸引了众多的国内外旅游者。各省区都把旅游业列为发展重点,鼓励外商投资旅游设施建设。
市场环境
西部地区人口众多,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是一个潜力很大的消费市场。特别是各省会城市,居民消费水平已达到较高的水平。西部各省区与接壤国家有公路和铁路相连,有15个贸易口岸,具有与俄罗斯、蒙古、中亚、西亚、东南亚各国发展经贸关系的区位优势,与接壤国家的边境贸易十分兴旺。特别是西南地区,与毗邻国家既有传统的经济文化联系,又在资源结构和经济技术结构方面存在明显的互补性。从传统经济联系看,西南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多是跨界民族,与境外同族关系悠久,语言文字相同,风俗习惯一样。从经济互补性看,西南地区的蚕茧、丝绸、名酒、中药材,同东南亚国家的橡胶、玉石、石油、木材、椰油、贵金属,可进行多种资源的余缺互补。这种经济互补性和地缘族缘关系,构成了西南地区与周边国家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的社会经济基础。旨在拓展对周边国家贸易的中国昆明出口商品交易会和乌鲁木齐对外贸易洽谈会,分别于每年8月和9月举办,为发展与周边国家的贸易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机遇。
工农业基础
西部地区是中国主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能源基地、原材料和重工业基地。其工业体系、交通通信、科技教育等都有较好的基础,如西安的飞机制造业、重庆的汽车摩托车制造业、甘肃和新疆的石油化工业、内蒙古和四川的钢铁工业、四川的电子工业、贵州的煤炭工业、内蒙古的毛织业等,许多国家重点大中型工业企业都地处西部地区,西安、成都、重庆更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众多国家军工企业近年来军转民用发展迅速,给西部地区的工业发展带来了活力。各省区省会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初具规模,为海内外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条件和投资环境。
西部地区是中国主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是重要的商品粮产区和棉花调出区。拥有多种充足的农业、植物资源可发展加工业,如新疆的水果、棉花,内蒙古的畜牧业等,可供食品和纺织加工;四川及云南的中药材占全国已发现品种的50%以上,适宜发展中药业。
西部大开发政策
2 0 0 0年1 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支持的重点
(一)重点任务和战略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特色旅游业;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力争用5到10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西部开发有一个良好的开局。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
(二)重点区域。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增加资金投入的政策
(一)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按贷款原则投放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解决,不留资金缺口。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中央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西部地区的支持。鼓励企业资金投入西部地区重大建设项目。
(二)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优势资源开发与利用,有特色的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在西部地区布局。加强西部地区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制等制度的建设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对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工程所需的粮食、种苗补助资金及现金补助,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工程而受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银行根据商业信贷的自主原则,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产业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能源项目建设。加快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根据建设进度保证贷款及早到位。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国家开发银行新增贷款逐年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重。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优势产业、小城镇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在西部地区积极发放助学贷款及学生公寓贷款。农村电网改造贷款和优势产业贷款中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专项安排和各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有步骤地引入股份制银行到西部设立分支机构。
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
(一)大力改善投资的软环境。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减负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强部地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相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消除行政垄断、地区封锁和保护,加强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环境保扩,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企业。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段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没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门环节增值税。
(三)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从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诠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中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外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对于享受国家粮食补贴的退耕地种植的生态林不能砍伐。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特色经营制度,简化程序,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现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的政策办法,培育矿业权市场。
(四)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合理制定“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价格,建立天然气、电力、石油、煤炭产销环节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根据节水的要求,逐步将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和水量分配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普遍实行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专项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加强江河上游和源头地区水资源的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作。西部省际间及省、区内航空支线票价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实行特殊运价。加强西部地区邮政电信的普遍服务。
扩大对外对内开放的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乡村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
(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在西部地区进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鼓励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允许西部地区的某些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及出口创汇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多边、双边赠款优先安排西部地区项目。
(三)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对从西部地区重要旅游城市入境的海外旅游者,根据条件实行落地签证和其他便利入境签证政策。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放宽限制,推动我国西部地区同毗邻国家地区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健康发展。
(四)推进地区协作与对口支援。在防止重复建设和禁止转移落后技术与导致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在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经贸、工商、劳动、统计等方面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东部、中部地区企业到西部地区以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东西对口支援,进一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力度,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发展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的政策。
(一)吸引和用好人才。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随着工资改革,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提高西部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使其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托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研究课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国内外专门人才投身于西部开发。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的其他地区居民保留原籍户口,凡在西部地区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和跨地区人口合理流动。扩大东部和西部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中央有关部门、东部地区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对西部地区提供智力服务和人才支持。加强西部地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依托中央有关部门和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加强对西部地区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发挥科技主导作用。加大各类科技计划经费向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科技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数额。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加强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对关键性技术的攻关,加快重大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支持军转民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支持西部地区科研机构、高校加强有特色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从事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化,加强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允许并提高西部地区企业在销售额中提取开发经费的比例。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西部地区具备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兴办科技型企
业,简化工商登记,提高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上限。
(三)增加教育投入。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加大国家对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努力加快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建设予以支持,扩大东、中部地区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加大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及西部地区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力度。建设西部地区远程教育体系。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培训。
(四)加强文化卫生建设。国家安排的补助地方文化设施建设、广播电视建设投资和文物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落实国家文化宣传单位经济政策,繁荣文艺创作。推进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有效覆盖面。促进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支持西部地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西部地区卫生、计划生育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
以上政策措施,主要适用于当前和今后10年(2001—2010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将作进一步完善。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优惠政策
产业政策优惠
2001年11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进行了修订,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目录同时停止执行。目录分别列出了中西部地区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势产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等领域为重点,鼓励外商进行投资,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中鼓励类项目的各项政策及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主要税收优惠
1999年,国家规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两免三减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这三年中,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这一点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样。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其它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比例不低于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承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内资企业。
对西部地区某些行业的中外合资企业,适当放宽了资格条件。对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酱可放宽至3000万
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对西部地区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等方面,放宽限制。
这样的规定还有一些,可查阅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