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独立经营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是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成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由于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所有,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有关企业的一切问题,包括资金的筹措、职工的雇用、设备材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日常的经管管理等。
外资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外资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它不同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和常驻代表机构,因为这些分支机构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近几年来,外资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居于第一位的投资方式。
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外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合作开发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中国在石油资源开采领域的对外合作中都采用这种方式 。
中国分别于1982年和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明确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公司参与合作开采中国的石油资源。中外合作开发一般都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外国公司可以单独也可以组成集团参与投标。中标者与中方签定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在30年以内。合作开发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整个开发周期一般分为勘探、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勘探阶段由外方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在勘探期内,如果在合同确定的区域范围内没有发现有开发价值的油气田,则合同即告终止,中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如果在合同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发现有开发价值的油气田,则进入开发阶段,中方可以通过参股的方式(一般不超过51%)与外方共同开发,按双方商定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
油田在进入正式生产阶段后,应按法律规定缴纳有关税收和矿区使用费,中外双方可按合同确定的分油比例以实物方式回收投资与分配利润。当遇到亏损风险时,则由各方分别承担。
在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时,中国政府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授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负责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授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负责中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业务。中外合作双方一般是采取非法人式的契约式合营,并不组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定石油合同,按照石油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作,中外双方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双方之间仅为合同关系。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主要采用风险合同与联合经营相结合的模式,而
采用租让制、产品分成合同与承包作业合同这几种模式的较少。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又称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据中国的《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设定,公司全部资产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不断扩大和企业股份制改造日趋深入的背景下产生的。外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 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相同点是它们都是有限企责任性质的企业,并且都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有效方式;不同点表现在许多方面,如设立方式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不同、股权转让不同和公开性要求不同等。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赢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符合有关规定及条件的其它股份制企业,吸收外资超过股本总额25%时,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可通过在国内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方式转变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的方式转变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BOT投资方式
BOT投资方式有时也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即建设—经营—转让。典型的BOT方式是指:政府同私营机构(在中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定合同,由该项目公司承担一个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的筹资、建造、营运、维修及转让。在双方商定的一个固定期限内(一般为15-20年),项目公司对其筹资建设的项目行使运营权,以便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偿还该项目的债务并赚取利润。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BOT方式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由于中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基础设施的建设跟不上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运用BOT方式引进外资,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是一项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BOT方式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为了规定BOT投资方式,中国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原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由国家计委制定的《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等。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中国已建立了BOT项目融资的基本法律框架。国家对BOT投资方式实行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宏观引导、规范发展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