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透明度原则的承诺,具体体现在贸易制度的实施上,包括统一实施贸易制度、特殊经济区、司法审查和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四个部分。修改和制定贸易政策中国将及时修改或废除与《WTO协定》和议定书的有关承诺不一致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措施,以便中国的承诺在有关时限内得以全面实施。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
中央政府将保证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的法规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国在《WTO协定》和协定书中承担的义务。地方政府无权制定与《WTO协定》和议定书有关的贸易政策,与中国义务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将被废除。
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
(一)在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与WTO有关的贸易制度中国承诺在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WTO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WTO成员有关个人和企业可以就中国贸易制度没有统一实施的情况,包括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未统一实施的情况,提请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注意,如反映的问题属实,主管机关将通过中国法律允许的救济方式,并考虑中国的国际义务和提供有意义补救的需要,对此迅速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特殊经济区
将加强在特殊经济区和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国内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统一执行。自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同等适用通常对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所适用的所有税收、进口限制和海关税费。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经济贫困地区实行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且自加入时起,保证对这些地区的援助以符合WTO义务的方式实施。
对向位于特殊经济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优惠安排均将在非歧视基础上提供。司法审查将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议定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中国应有公正、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审查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以及与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与国民待遇,合格评定,服务的管理、控制、提供或推销,发放或拒绝提供服务所需的许可证和其他事项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
负责此类审查的法庭将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对该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益。受影响的个人、企业应有权上诉,包括最初向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有向司法机关进行上诉的选择权。有关此类审查程序的信息将通过中国在自加入时起建立的咨询点提供。
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所有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将在官方刊物或政府网站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中国将通过以下途径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完整的官方刊物。名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中国与其贸易伙伴之间缔结的任何双边贸易协定以及这些协定项下的议定书(草案),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汇编》中公布。
3.外经贸部出版的《对外经济贸易年签》和《外经贸部文告》;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签》;海关总署编辑和出版的《中国海关统计》。有关对外贸易的行政法规和指令还在外经贸部的政府网站和出版物上公布。
4.关于进出口管理的信息将在《国际商报》和《外经贸部文告》上公布。在实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之前提供草案,并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
中国将尽最大可能在实施或执行前将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等议成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言,并确保不迟于实施或执行后90天使WTO成员可获得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官方刊物上公布负责权受、批准或管理服务活动的机构的名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发放许可或是其他批准形式的组织。
对于《WTO协定》或议定书(草案)所需求披露的信息,中国承诺不会作为保密信息而拒绝提供,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或该信息的披露将明显损害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除外。
中国将设立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在咨询点中可获得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信息,以及公布的文本,并将向WTO通知任何咨询点及其职责。该信息包括负责实施某一特定措施的国家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包括联络点)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