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管理
中国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当然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对限制进口的商品,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为了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自2002年1月1日起,中国陆续取消了对26种普通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从2005年1月起,中国对普通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全部取消,仅保留3种特殊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这3种特殊商品是: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中国对在进口配额管理之外的进口机电产品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均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对国内需要加速发展但目前尚处于工业生产起步阶段的进口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对其他非配额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各进口单位须领取并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为了加强对少数大宗原材料和敏感性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中国对特定商品进行自动登记管理,包括粮食、原油、钢材等十多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极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此类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定并公布。中国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如果有必要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废物,废物进口单位或利用单位必须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并免费提供试验样品。任何企业均不能从事废物的转口贸易。
出口商品管理
2005年,中国对47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情况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中国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的配额管理制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进口国有数量限制并通过贸易协议谈判要求中国自行控制出口数量,称之为被动配额,这主要是纺织品配额。另一种是为了维护中国出口商品市场的秩序、保护国内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目的而主动采取的出口数量限制措施,这种配额称为主动配额,主要是一些重要农产品和工业晶、不可再生性资源,以及大宗传统出口商品等。对出口金额大且经营秩序易于混乱的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及少数确需管理的商品,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在市场供求正常情况下,每年的出口数量基本不予限制。政府主管部门对上述出口商品品种实行动态管理,一般在年底或年初进行调整。
在出口配额分配方面,对适合招标的商品实行招标。如部分主动出口配额商品和紧俏类被动出口配额的纺织品。进出口企业 (含外商投资企业)经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投标资格初审后,并在相应招标办公室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取得投标资格。
除上述两类商品外,对其他出口商品的配额分配实行规则化分配,即实行出口实绩、出口价格、配额使用率等多种量化指标的分配制度,既能减少管理者的主观随意性,又可防止企业申领配额的盲目性。各类出口企业 (含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实行
规则化分配、或规则化分配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出口商品配额。
在禁止出口货物方面,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任何企业均不得经营出口:
1. 危及国家安全的;
2. 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文物、濒临灭绝状态的动物或植物、劳改单位的经贸会上,客商通过网络查询市场和服务信息。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4. 国内特别紧缺的麝香、天然牛黄、发菜、铂金 (铂或白金)。
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每年由商务部统一对外公布,并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对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在商务部的官方网站上可查到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