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中国
  首    页 E_BOOK 图    书 影    视 图    片 音    乐 展    览 奥    运 旅    游     漫  
  绘    画 收    藏 工 艺 品 年    画 专    题 数字中国 政府白皮书 国情报告 中国概况 服务窗口  
 
  
 
了解中国
 
    前言
    商务背景
    产业与市场
    对外贸易
    外商投资
    入世承诺
    知识产权
    中国各地
    商务活动
    附录一:法律法规
    附录二:机构与网址
 
进出口经营权

    中国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进出口经营权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外贸流通经营权,即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另一类是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即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只须拥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和其他条件;生产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只要具备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及其他条件,即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所在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受权主管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各类进出口企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商品或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但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本企业所需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进口和所产产品的出口经营权。除经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和合资公司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中国政府规定,外商可以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成立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及产品的出口。1996年,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允许在上海浦东和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经营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而开始了中国外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

    目前,经批准可以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和部分外贸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外商投资外贸公司

    到2002年中,共计批准设立了5家合资外贸公司。近期外经贸部正在修改外商投资设立外贸公司的试点办法,拟放宽设立条件,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

    外商投资性公司

    根据外经贸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1999年和2001年颁布的两个补充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可以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允许投资性公司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同时,在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批准,可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 2001年7月,中国扩大了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主要包括:

    一、扩大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出口经营权。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1)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2)申请前连续二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3)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

    二、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按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产品的市场测试产品;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

 

    
 
  
  ·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概况
  ·进口商品管理
  ·关税政策
  ·加工贸易政策
 
了解中国
| 合作伙伴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华天大厦26层 邮编:100038
咨询电话:86-10-58880347 电子邮件:showchina@showchina.org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京ICP证041074号
五洲传播中心/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