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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记者和临时代任记者
2007-03-2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作者:

  (一)兼任记者

  外国常驻记者如需兼任其他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须由有关外国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到IPC和驻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二)代任记者

  外国新闻机构如需派遣临时记者来华协助驻华分社工作,或其常驻记者离开中国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需派遣代任记者,应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提前向新闻司或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代任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和职业记者的证明文件。临时代任记者的注册手续与常驻记者相同,在领取新闻司颁发的外国临时记者证后方可开始采访活动。一旦原常驻记者返任,代任记者应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外国临时记者证》注销手续。如需继续在华采访,需另提申请。

  外国临时记者证的有效期按新闻司批准的日期为限(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延长者,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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