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外国记者可在中国北京市(简称“京”)、上海市(简称“沪”)、重庆市(简称“渝”)、广东省广州市(简称“穗”)、辽宁省沈阳市(简称“沈”)常驻。
外国新闻机构在华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新闻司(以下简称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一)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名称、常驻地区、业务范围、人数、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
(三)该新闻机构本国注册证书副本。
外国新闻机构如欲在华派遣常驻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董事长、正副社长、正副总编辑或正副台长等)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一)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二)派遣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拟常驻城市;
(三)职业记者证明文件。
获批准后,外国新闻机构即可派遣记者来华常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人为其常驻记者的,应分别履行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申请书中注明该记者所兼任的记者身份。
获准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家属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J-1签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非记者身份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申请Z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