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外国记者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外国常驻记者进行采访活动时,如需要架设无线电发报机和安装卫星通讯设备、使用对讲机及类似通讯设备和使用无线电台(包括短波、超短波以及卫星通讯等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请事先向外交部及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80号
电话:010-68009047
传真:010-68009050
网址:http://www.srrc.org.cn/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如欲携带INMARSAT卫星可视电话设备入境并在我国境内使用,须向交通部通信中心提出入网使用申请,由该中心代办有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并代收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后,再为其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开通入网服务。
交通部通信中心
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外馆斜街后身1号
电话:010-65293692 传真:010-65293693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及个人申请在其办公楼或公寓内安装卫星接收设备,须通过其所在写字楼或公寓物业向北京市广电局提出申请。